环保知识
 
水污染治理需重视特征污染物

加强锑等特征污染物防治,不能仅仅满足于企业达标排放,要根据下游水体功能需求,以环境质量约束相关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

目前,各地在加强水污染治理时往往重视推进氨氮、总磷、COD等常规污染物防治,却容易忽视重金属类特征污染物,尤其是锑指标。由于缺乏具体的地表水标准,通常涉锑企业一旦实现达标排放,对外环境水体的锑指标浓度便不再关注。

然而,事实上,常规污染物排入外环境,水体自净过程中可以消纳吸收,但对于锑等重金属类特征污染物,只能通过较大的水量进行稀释,很难利用自然生态的方式将其去除。而且,当前锑指标饮用水标准为5微克/升,而企业排放标准为100微克/升,两项标准差距较大。

加强锑等特征污染物防治,不能仅仅满足于企业达标排放,要根据下游水体功能需求,以环境质量约束相关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对此,笔者建议,要始终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水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特征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和应急管控机制。

一是建立地方性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下游水体功能区需求的前提下,对流域特征指标环境容量进行系统测算,研究确定污水处理厂尾水和企业直排废水特征污染物指标排放限值标准、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特征污染物接管限值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限值,制定污水处理厂、涉及特征污染物直排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方案,并按照地方性排放标准限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以此全面压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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